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佈之行政區劃。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臺灣,喪失對中国大陆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註 1][1];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行政院新聞局[註 2]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5],教科書亦然。

概說编辑

範圍编辑

依《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管目前中華民國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實際統治範圍),但從未宣告放棄對大陸的主權;另外,政府宣告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6]。然而宪法未明确列举领土范围,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决其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7]。依照2006年前的《中华民国年鉴》,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包括臺澎金馬地區中國大陸地區、唐努烏梁海地區、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地區、藏南地區帕米爾地區、野人山地區之江心坡胡康谷地以及勐卯三角地不含南坎瓦罕走廊罕薩地區控北胡姆拉地區、墨拉薩丁地區、白龍尾島南沙群島北韓控長白山天池釣魚臺列嶼控南沙、控南沙、南通礁等爭議地區),為亞洲第一大國,世界第二大國土[4]。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但2002年內政部修訂《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規定:「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該注意事項已經於2004年作廢,之後官方也不再公佈「中華民國全圖」[註 1][8][9]

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12至1946年中華民國時區劃分圖

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結構编辑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西部地區

 
 
 
 
 
 
 
 
 
 
 
 
 
 
行政院
 
 
 
 
 
 
 
 
 
 
 
 
 
 
 
 
 
 
 
 
 
 
 
 
 
 
 
 
 
 
 
 
 
 
 
 
 
 
 
 
 
 
 
 
 
 
 
 
 
 
 
 
 
 
 
 
 
 
 
 
 
 
 
 
 
 
 
 
 
 
 
 
 
 
 
 
 
 
 
 
 
 
 
 
 
 
 
蒙古地方
 
西藏地方
 
直轄市
 
 
 
 
 
 
 
 
 
 
 
 
 
 
 
 
 
 
 
 
 
 
 
 
 
 
 
 
 
 
 
 
 
 
 
 
 
 
 
 
 
 
 
 
 
 
 
 
 
 
 
 
 
 
 
 
 
 
 
 
 
 
 
 
 
 
 
 
 
 
 
 
 
 
 
 
 
 
 
 
 
盟部
 
 
 
基巧
 
 
 
 
 
 
 
 
 
 
 
 
 
 
 
 
 
 
 
 
 
 
 
 
 
 
 
 
 
 
 
 
 
 
 
 
 
 
 
 
 
 
 
 
 
 
 
 
 
 
 
 
 
 
 
 
 
管理局
 
設治局
 
特別旗
 
 
 
 
谿
 
注意特別行政區之編制比照,牧場之編制比照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政府遷臺之後,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省級行政區编辑

中華民國承認外蒙古独立前全國行政區劃圖(1946年)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前全國行政區劃圖(1949年)
原中華民國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的差異

省、特別行政區编辑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成為第35行省。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並且在1949年將海南島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準備建省。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將外蒙古重新納入中華民國的版圖。

1953年至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2地方、1特別行政區

編號行政區簡稱省會或首府地區編號行政區簡稱省會或首府地區
01江蘇省镇江縣華中20甘肅省蘭州市華北
02浙江省杭州市21寧夏省銀川市塞北
03安徽省合肥縣22青海省西寧市西部
04江西省南昌市23綏遠省歸綏市塞北
05湖北省武昌市24察哈爾省张家口市
06湖南省長沙市25熱河省承德縣
07四川省成都市26遼寧省瀋陽市東北
08西康省康定縣西部27安東省通化市
09福建省福州市華南28遼北省遼源縣
10臺灣省臺北市(疏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辦公)[10]29吉林省吉林市
11廣東省廣州市30松江省牡丹江市
12廣西省桂林市31合江省佳木斯市
13雲南省昆明市32黑龍江省北安市
14貴州省贵阳市33嫩江省齐齐哈尔市
15河北省清苑縣華北34興安省海拉爾市
16山東省济南市35新疆省迪化市西部
17河南省開封縣36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市華南
18山西省太原市37西藏地方拉萨市西部
19陝西省西安市38蒙古地方庫倫塞北

地方编辑

蒙古和西藏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及「西藏地方政府」(見噶廈)。中央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由於蘇聯壓力,在1945年採取公民自決,最後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

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1986年起(蔣經國政府)聲索中國大陸、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的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旗

儘管如此,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11]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12]直到2002年以後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以及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就是包括外蒙古。[4]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13]

直轄市编辑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廢止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高雄)。

編號行政區簡稱設立年及備註地區編號行政區簡稱設立年及備註地區
51南京市[註 3]1927年華中58哈爾濱市1946年東北
52上海市1927年59漢口市1927年華中
53北平市1928年華北60廣州市1930年、1947年華南
54青島市1929年61西安市1948年華北
55天津市1928年62瀋陽市1947年東北
56重慶市[註 4]1939年華中63臺北市1967年華南
57大連市1945年東北64高雄市1979年

省縣之間的分區编辑

盟、部、旗编辑

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盟旗制;另外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蒙古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相當於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1哲里木盟2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21-1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寧夏省32-1伊克明安特別旗黑龍江省
21-2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33-1哲里木盟2嫩江省
22-1青海左翼盟青海省34-1布特哈部興安省
22-2青海右翼盟34-2呼倫貝爾部
23-1察哈爾盟1綏遠省35-1巴圖塞特奇勒圖盟新疆省
23-2烏蘭察布盟35-2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23-3伊克昭盟35-3青塞特奇勒圖盟
23-4土默特特別旗38001克魯倫巴爾和屯盟蒙古地方
24-1錫林郭勒盟察哈爾省38002汗阿林盟
24-2察哈爾盟138003齊齊爾里克盟
24-3達里岡厓牧場38004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25-1昭烏達盟熱河省38005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25-2卓索圖盟38006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28-1哲里木盟2遼北省38007唐努烏梁海
29-1哲里木盟2吉林省

道、行政督察區编辑

1922年中國全圖,圖中顯示各省分道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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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之下劃分為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編號行政區縣數市數局數編號行政區縣數市數局數
01江蘇省61219陝西省921
02浙江省77120甘肅省6912
03安徽省63121寧夏省1312
04江西省81122青海省1911
05湖北省70123綏遠省202
06湖南省77224察哈爾省191
07四川省1392625熱河省20
08西康省48426遼寧省224
09福建省67227安東省182
10臺灣省16528遼北省181
11廣東省82229吉林省182
12廣西省99130松江省152
13雲南省11211631合江省171
14貴州省781132黑龍江省251
15河北省1302233嫩江省181
16山東省107334興安省71
17河南省11135新疆省7615
18山西省105136海南特別行政區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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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行政督察區來管理,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01050徐州市江蘇省
01060連雲市
02001杭州市浙江省
03040蚌埠市安徽省
04001南昌市江西省
05001武昌市湖北省
06001長沙市湖南省
06030衡陽市
07001成都市四川省
07090自貢市
09001福州市福建省
09019廈門市
10017基隆市臺灣省
10018新竹市
10019臺中市
10020嘉義市
10021臺南市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11042汕頭市廣東省
11073湛江市
12001桂林市廣西省
13001昆明市雲南省
14001貴陽市貴州省
15049唐山市河北省
15080石門市
16001濟南市山東省
16083煙台市
16090威海衛市
18001太原市山西省
20001蘭州市甘肅省
21001銀川市寧夏省
22001西寧市青海省
23002包頭市綏遠省
23022陝壩市
24001张家口市察哈爾省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26002錦州市遼寧省
26003營口市
26004鞍山市
26005旅順市
27001通化市安東省
27002安東市
28002四平市遼北省
29001吉林市吉林省
29002長春市
30001牡丹江市松江省
30002延吉市
31001佳木斯市合江省
32001北安市黑龍江省
33001齊齊哈爾市嫩江省
34001海拉爾市興安省
35001迪化市新疆省
36001海口市海南特別行政區

設治局、管理局编辑

設治局與管理局為在之下的區域。設治局依照《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凡是某地預備成立新的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而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依照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全國共有管理局七個,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 在行政區列表中有40個設治局: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07142興中設治局四川省
07143麥桑設治局
07144沐愛設治局
07145平昌設治局
07146農祥設治局
07147北碚管理局
08049寧東設治局西康省
08050金湯設治局
08051普格設治局
08052瀘寧設治局
13114瀘水設治局雲南省
13115隴川設治局
13116瑞麗設治局
13117貢山設治局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13118龍武設治局雲南省
13119梁河設治局
13120寧蒗設治局
13121滄源設治局
13122蓮山設治局
13123盈江設治局
13124潞西設治局
13125碧江設治局
13126福貢設治局
13127德欽設治局
13128寧江設治局
13129耿馬設治局
14080雷山設治局貴州省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15133都山設治局河北省
15134新海設治局
19093黃龍設治局陝西省
20071肅北設治局甘肅省
20072卓尼設治局
21015紫湖設治局寧夏省
21016居延設治局
22021祁連設治局青海省
35025新源設治局新疆省
35058烏河設治局
35059布爾根設治局
35066民豐設治局
35078七角井設治局

基於軍事需要所設之行政區编辑

政務委員會编辑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名稱轄區
湘鄂臨時政務委員會湖北省、湖南省
東北政務委員會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熱河省、東省特別區興安屯墾區
西南政務委員會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雲南省、貴州省、瓊崖特別區
北平政務委員會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東省特別區、北平市
駐平政務委員會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市、青島市
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察哈爾省、綏遠省境內盟旗
綏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綏遠省境內盟旗(烏蘭察布盟所屬各旗、伊克昭盟所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右翼四旗)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
冀察政務委員會河北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軍政長官公署编辑

1949年至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名稱轄區
東北公署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華北公署山西省、河北省、山東省、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
華中公署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華南公署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特別行政區[註 5]
東南公署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臺灣省
西北公署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
西南公署四川省、貴州省[註 6]、雲南省、西康省

註釋编辑

  1. ^ 1.0 1.1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2. ^ 該局於2012年5月20日撤銷,之後年鑑改由行政院發行。
  3. ^ 曾於《訓政時期約法》中明訂為國都,嗣後取代其地位的《中華民國憲法》則未指出首都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4. ^ 中日戰爭期間曾做為陪都。目前就內政部說明:「26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告移駐重慶,同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29年9月6日,國民政府曾明令定重慶為陪都;35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遷至重慶辦公,後來再遷臺辦公,同年12月7日,總統頒布命令,政府遷設臺北,所以目前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有關首都的選定與頒布程序,憲法條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為之,定重慶為陪都是基於特殊的時代背景,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已無陪都的設置。
  5.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6. ^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归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參考文獻编辑

  1.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3). 
  2.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1). 
  3.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9). 
  4. ^ 4.0 4.1 4.2 4.3 4.4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年鑑:第一篇 總論 第二章 土地 第二節 大陸地區
  5.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2011-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6. ^ 中華民國外交部歷年來就釣魚台主權問題之聲明一覽表. [2018-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7). 
  7.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28號.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8. ^ 大陸地圖 依中國現狀標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時報, 2002年11月30日
  9. ^ 官方地圖 標示蒙古為國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時報, 2002年10月3日
  10. ^ 中華民國地理志(初稿) (PDF). 1990-05-01: 6. 
  11. ^ 當時的《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12.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
  13.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