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镇

民族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划单位,与民族乡相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民族镇的法律地位[1]

“民族镇”最早在1956年《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2]中提出,此后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补充指示》建立了民族镇[3]。1992年7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停止审批民族镇的通知》中,国务院以民族镇不符合宪法规定为由,要求各地“立即停止审批‘民族镇’。已经设立的将另行研究处理办法。”[4]已设立的民族镇的处理办法至今未出台[5]

1998年《国家民委关于对民族镇问题的答复》指出:“撤销后的民族镇仍应视为少数民族聚居镇,同样适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对民族乡的其它有关规定。因此,撤销后的民族镇应当继续享受民族乡的待遇。”[6]

有学者建议明确民族镇的法律地位,并允许民族乡建制为民族镇[7][8][9][1][10]

河南省编辑

洛阳市编辑

洛宁县编辑

周口市编辑

太康县编辑

淮阳区编辑

沈丘县编辑

商丘市编辑

宁陵县编辑

许昌市编辑

襄城县编辑

驻马店市编辑

新蔡县编辑

黑龙江省编辑

哈爾濱市编辑

五常市编辑

双城区编辑

齊齊哈爾市编辑

昂昂溪區编辑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编辑

泰來縣编辑

牡丹江市编辑

海林市编辑

吉林省编辑

四平市编辑

铁东区编辑

辽宁省编辑

葫芦岛市编辑

兴城市编辑

山东省编辑

菏泽市编辑

曹县编辑

浙江省编辑

金华市编辑

武义县编辑

丽水市编辑

莲都区编辑

温州市编辑

泰顺县编辑

文成县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李安辉.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乡政策.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 32 (4): 38–42. doi:10.19898/j.cnki.42-1704/c.2012.04.007. CNKI ZNZX201204008. 
  2. ^ 周恩来. 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56, (41): 1050–1051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2-05). 
  3. ^ 陈永亮. 乡村振兴视域下新时代民族乡发展路径探析.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0, 41 (3): 23–27. CNKI XNZS202003004. 
  4. ^ 国务院关于停止审批民族镇的通知(国函〔1992〕85号)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 (22): 860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12-08). 
  5. ^ 刘怡达. 民族镇应当如何设立:法律解释学的视角.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6): 90–95. CNKI XBDR201806012. 
  6. ^ 国家民委关于对民族镇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1998-11-27 [2023-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5). 
  7. ^ 龚志祥; 田孟清.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29 (1): 33–39. doi:10.13501/j.cnki.42-1328/c.2011.01.022. 
  8. ^ 刘玲. 城镇化进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的挑战. 学术界. 2015, (10): 43–51+325. CNKI SSJI201510008. 
  9. ^ 王俊. 民族乡撤乡建镇、改办的思考——基于昆明市6个民族乡的案例研究.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32 (4): 13–19. doi:10.13727/j.cnki.53-1191/c.2015.04.003. 
  10. ^ 朱玉福. 民族乡小城镇建设的几点思考.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2): 60–63. CNKI XBDR20050200A.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