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互助協定

法律互助協定(英語:Legal assistance treaty)又稱司法互助協議司法合作協定,是兩個或多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管轄區域互相訂立的條約,目的是請求他方協助取得刑事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銀行記錄、商業記錄、電郵内容、傳真文件和自白供詞等,作為法院審理案件或檢察官偵查犯罪之用[1]。狹義的司法互助通常僅著重於司法程序其中的一個或數個環節,像是《引渡條約》、《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等;廣義的司法互助則會含括完整的程序機制,諸如訴訟案件資訊分享、證據取得、移交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刑人至本國審判或執行刑罰,以及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等等。

2005年美国印度雙方代表簽署《美印司法互助協議》

實益编辑

簡化程序编辑

一般而言,證據的取得在各個國家或法律區域實體的訴訟法規中通常有著嚴格的規定,從境外取得的證據往往無法於法庭上直接使用;因此法律互助協定中通常會約定透過司法互助機制所取得的境外證據,即具有該國法的證據能力,得直接作為審判依據。另外,關於訴訟文書的送達也是司法互助的一項便利措施,因為送達與否、何時送達等攸關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權益是否喪失或變更,並不像一般郵件簽收那樣簡便;因此通常會透過司法互助機制來確保訴訟文書能夠順利送達。

國際合作编辑

為了有效打擊跨國犯罪,犯罪資訊的分享也成為刑事訴追中相當重要的環節,因此法律互助條約中通常也會約定簽署國之間互相分享案件資訊,使各國的執法機構能更加有效地合作。[1]

多國協定例子编辑

聯合國编辑

針對跨國有組織罪行的聯合國慣例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歐洲委員會编辑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歐洲委員會编辑

有關信息在外國法例的歐洲慣例英语European Convention on Information on Foreign Law

有關互助刑事事宜的歐洲慣例英语European Convention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有關歐洲慣例在國際有效的刑事判決英语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Validity of Criminal Judgments

區域協定例子编辑

 香港特別行政區编辑

截至2016年6月23日,香港經已和31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2][3]

國家生效日期附錄文本
 捷克2015年2月13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捷克共和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西班牙2014年7月20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西班牙)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印度尼西亞2012年6月22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尼西亞)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芬兰2012年2月19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芬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南非2011年12月2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非)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印度2011年6月11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印度)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斯里蘭卡2011年2月19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斯里蘭卡)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爱尔兰2011年1月6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愛爾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義大利2010年8月14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意大利)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日本2009年9月24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日本)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德国2009年4月11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德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马来西亚2008年2月1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馬來西亞)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波蘭2007年2月28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波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以色列2006年12月28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以色列)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比利时2006年12月1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比利時)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丹麦2005年10月21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丹麥)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葡萄牙2004年11月7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葡萄牙)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新加坡2004年7月14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加坡)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烏克蘭2004年7月3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烏克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菲律賓2004年3月24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菲律賓)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荷蘭2003年12月1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荷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瑞士2002年10月16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士)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加拿大2002年3月1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加拿大)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英国2002年2月9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聯合王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韩国2000年2月25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南韓)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美國2000年1月21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澳大利亞1999年11月6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澳大利亞)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法國1999年9月29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國)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新西蘭1999年3月2日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西蘭)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備註 :與下列國家已簽署(但未生效)的協定計有:[3][4]

國家簽訂日期
 阿根廷2015年10月
 瑞典2013年11月

 澳門特別行政區编辑

簽署國家生效日期協定名稱
 葡萄牙2001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法律司法合作協定
 东帝汶2008年1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東帝汶民主共和國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
 佛得角2013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的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
 蒙古2019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韩国2019年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大韓民國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中華民國臺灣编辑

簽署國家簽署日期生效日期協定名稱
 美國2002年3月26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中国大陆2009年4月26日2009年6月25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越南2010年4月12日2011年12月2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菲律賓2013年4月19日2013年9月12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南非2013年7月24日2014年11月28日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波蘭2019年6月17日2021年2月23日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瑙鲁2019年8月7日2021年6月5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伯利兹2020年9月26日2021年7月30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斯洛伐克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3日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議
2022年6月8日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民事暨商事司法合作協議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2022年8月8日2023年7月22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帛琉2022年8月30日審議中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德国2023年3月23日審議中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图瓦卢2023年6月5日送審中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圣卢西亚2023年8月16日送審中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參考编辑

  1. ^ 1.0 1.1 Stigall, Dan. Countering Convergence: 'Central Authorities' and the Global Network to Combat Transnational Crime and Terrorism. Air and Space Power Journal - Afrique & Francophonie. 2015-03-10, (1st Quarter 2016) [2017-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8). 
  2. ^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525章附屬法例
  3. ^ 3.0 3.1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決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香港政府新聞網. 2016-06-23 [2017-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3). 
  4. ^ 立法會會議 (2016/06/23) - III. 政府議案: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2016-06-22 [2017-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