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秘书厅

政务院秘书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办公机关,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政务院秘书厅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机构类型政务院办公机关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北京市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1949年9月
撤销时间1954年9月

职权编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政务院秘书厅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鉴印铸等事宜。

机构设置编辑

政务院秘书厅设有以下工作机构:

政务院机关除秘书厅外,还设有: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局。其中,政务院人事局1951年时并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另外,1954年时还新增设了政务院专家招待事务管理局。

自1950年开始,政务院先后设立的非常设机构还有:

  • 政务院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
  • 全国编制委员会
  •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

历任秘书长编辑

  1. 李维汉(1949年10月-1953年9月)
  2. 习仲勋(1953年9月-1954年9月)

历任副秘书长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引用编辑

来源编辑

  • 苏尚尧 主编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年)》.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3. ISBN 7505805045/D•54.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