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國法

分國法(ぶんこくほう)是日本戰國時代戰國大名所制定用於統治領國的法律規範。分國法受到武家法的御成敗式目(貞永式目)和建武式目的影響,但仍反映各分國的實情。分國法所規定的主要事項有:領民支配、家臣統制、寺社支配、所領相論、軍役等。

分國法一覽编辑

分國法制定者成立時期條數備考
大內家壁書大內氏編纂已發布的單行法令之法令集永享11年(1439年)─享祿2年(1529年)之法令集成。收錄11條其他尚有『大內氏掟書』、『大內家法』。
朝倉孝景條々據說是朝倉孝景制定文明11年(1479年)─文明13年(1481年)頃17條其他尚有『朝倉敏景十七箇條』、『朝倉英林壁書』。有濃厚的家訓特質。
相良氏法度相良為續等明應2年(1493年)41條為續在明應2年制定7條後、斷續的發布追加法、最終成為41條。
伊勢宗瑞十七箇條伊勢宗瑞(北條早雲)17條是否為分國法仍有異論。其他尚有據說是宗瑞制定的『早雲寺殿廿一箇條』。
大友義長條々大友義長永正12年(1515年)17條和追加8條,計25條
今川假名目錄今川氏親今川義元氏親在大永6年(1526年)制定。義元在天文23年(1553年)發布追加法。氏親制定33條。義元追加21條。
塵芥集伊達稙宗天文5年(1536年)171條受到御成敗式目的影響使之成為陸奧最完整的分國法
甲州法度次第武田信玄信玄在天文16年(1547年)制定後、再發布追加法。信玄制定26條。之後追加29~30條。受到今川假名目錄的影響。
結城家法度結城政勝弘治2年(1556年)106條
新加制式三好長治永祿年間或1560年代22條長治命令篠原長房編纂。
六角氏式目六角義賢義治父子和有力家臣永祿10年(1567年)本文67條、起請8條、追加6條六角氏父子和有力家臣相互誓約的形態。
長宗我部元親百箇條長宗我部元親盛親父子慶長2年(15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