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維吾爾語ئۈرۈمچى شەھەرلىك خەلق ھۆكۈمىت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成立于1949年12月17日[1],1954年“迪化市”改名为“乌鲁木齐市”之前称“迪化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ئۈرۈمچى شەھەرلىك خەلق ھۆكۈمىتى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主要领导
市长牙合甫·排都拉
副市长(6)吴峻、苗龙、吕辉斌、朱大纲、祁晓冰、侯咏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组织上级机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地级市人民政府
行政级别正地厅级
上级中共组织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党组
联络方式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际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0号
對外官網www.urumqi.gov.cn
影像资料


职权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2]

  1.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8.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9.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10.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编辑

  1. ^ 陈芸. 新中国成立初期乌鲁木齐市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历史考察. 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1-10-04 [2022-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2).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