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七条

条文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了整部宪法需要有多少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以及各州应该如何批准。

内容文本编辑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s of nine States, shall be sufficien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between the States so ratifying the Same.[1]

  • 译文: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2][3]

历史背景编辑

1788年,新罕布什尔成为了第9个批准联邦宪法的州,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北卡罗莱纳州以及罗德岛州均尚未批准。其中弗吉尼亚是当时13个州中人口最多的,而纽约州则是最富饶的。两个州未批准宪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宪法中缺乏保护基本公众自由和权利的条款,以后民众有冤无“法”伸。因此,联邦党人同意宪法批准后,立即进行修订,加入保护公众自由的内容,这就是后来史称《权利法案》的前10条宪法修正案。这样,1788年夏,弗吉尼亚和纽约才勉强批准了宪法[4],而邦联国会则选择从1789年3月4日开始“根据宪法展开法律程序”:

宪法由各州批准的时间如下:

日期州名得票对比批准率
赞成反对
11787年12月7日特拉华州300100%
21787年12月12日宾夕法尼亚州462367%
31787年12月18日新泽西州380100%
41788年1月2日乔治亚州260100%
51788年1月9日康涅狄格州1284076%
61788年2月6日马萨诸塞州18716853%
71788年4月28日马里兰州631185%
81788年5月23日南卡罗莱纳州1497367%
9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574755%
101788年6月25日弗吉尼亚州897953%
111788年7月26日纽约州302753%
121789年11月21日北卡罗莱纳州1947772%
131790年5月29日罗德岛州343252%
总计107157765%

参考资料编辑

  1. ^ CRS Annotated Constitution: Article VII. [2013-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6). 
  2. ^ 任东来; 陈伟; 白雪峰; Charles J. McClain; Laurene Wu McClain.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1月: 569–570. ISBN 7-80182-138-6. 
  3. ^ 李道揆. 美国政府和政治(下册). 商务印书馆. 1999: 775–799. 
  4. ^ 任东来,《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6页,ISBN 7-80182-138-6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