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行政区划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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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印度行政区划主体为四个层次和五个层次并存的格局,分一级行政区、县、(市)、村(镇)四级制与邦(一级行政区)、专区、县、乡(市)、村(镇)五级制。印度城市,不论大小,绝大多数隶属于县,镇与村则隶属于乡。

較小的分區(村莊和街區)僅存在於農村地區。在城市地區,存在城市本地機構,而不是這些農村地區。

区划层次编辑

区划类型编辑

除一级行政区(state)、县(district)和村以外,印度其他层次的区划单位称呼全国不统一。

印度行政區劃
序号邦和属地面积乡级区划村庄(1991年数据)
数量(个)区划名称合计

村庄
(有人居住)

无人村
1安得拉邦160,2055935,454Circle5,161634,321587,22647,095
2阿鲁纳恰尔邦83,74313149Circle173,6493,649

-

3阿萨姆邦78,43823142Circle12525,59024,685905
4比哈尔邦94,16337533C.D.Block13077,69767,51310,184
5恰蒂斯加尔邦135,1911697Tehsils97-**
6果阿邦3,702211Taluk443693609
7古吉拉特邦196,02425226Taluk24218,50918,028481
8哈里亚纳邦44,2121967Tehsils1066,9886,759229
9喜马偕尔邦55,67312109Tehsils/Sub-Tehsils5719,38816,9972,391
10贾坎德邦79,71418210C.D.Block152-**
11卡纳塔克邦191,79127175Taluk27029,19327,0662,127
12喀拉拉邦38,8631463Taluk1591,3841,384-
13中央邦308,24545259Tehsil39476,22071,5264,694
14马哈拉施特拉邦307,57735353Tehsil37843,02540,4122613
15曼尼普尔邦22,327938Sub-Division332,2122,18230
16梅加拉亚邦22,429732C.D.Block165,6295,484145
17米佐拉姆邦21,087822R.D.Block2278569887
18那加兰邦16,579893Circle91,2251,2169
19奥迪沙邦155,70730388Police Station 13851,05746,9894,068
20旁遮普邦50,3621772Tehsil15712,79512,428367
21拉贾斯坦邦342,23932241Tehsil22239,81037,8891,921
22锡金邦7,09649Sub-Division94534476
23泰米尔纳德邦130,05830201Taluk83216,78015,822958
24特伦甘纳邦112,07733
25特里普拉邦10,486438C.D.Block238568551
26北方邦240,92870300Tehsil704123,950112,80311,147
27北阿坎德邦53,4831349Tehsil860**
28西孟加拉邦88,75218341C.D.Block37540,88937,9102,979
A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8,24827Tehsil354750443
B昌迪加尔11411Tehsil12525-
C達德拉-納加爾哈維利和達曼-第烏49111Taluk27171-
D查谟和克什米尔11222Taluk22424-
E拉達克3214Sub-Division323716
F拉克沙群島1,483927Tehsil6220919910
G德里480410Commune Panchayat 62642631
H本地治里480410Commune Panchayat 62642631
备注(带“*”号)1991年, 贾坎德邦比哈尔邦的一部分,恰蒂斯加尔邦中央邦的一部分,北阿坎德邦北方邦的一部分

一级行政区(States/territories)编辑

印度全国划分为35个一级行政区,分为三类即邦、联邦属地、联邦首都辖区,其中邦为主要形式共28个,另外有8个联邦属地和德里首都辖区。

专区(division)编辑

专区为英文division的汉译,介于邦与县之间的区划,地位类似于中国的地区,这一词汇可能译自1950年代,当时中国的地区称为“专区”,1970年中国的专区改称为“地区”。传统上,印度各邦在邦与县之间设有专区(division)区划,从1990年代到2000年代初期先后大多数撤销[1]。印度的专区源自英国殖民地时期的区划,当时的专区介于英属印度诸省与县之间的行政区。印巴分治后,原英属印度分化为三个独立国家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作为行政区划类型的division在印巴二国渐渐减少,在孟加拉国成为一级行政区名称(汉译为“省")。在印度,专区作为第二级区划在部分邦存在。分布如下:

县(district)编辑

印度行政区划的主体之一为district,汉译为,县为每个一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2001年,印度全国共计593个县。按印度全国1,027,015,247人口(2001年),印度每个县的人口规模173.19万。县在下列各邦为邦下的第一级区划单位(对于设有专区的邦,则为邦下的第2级区划单位):

乡级区划(Sub division/tehsil/block)编辑

由于各邦面积大小、人口数量以及历史、文化、种族的差异,县下的第一级区划名称各邦不尽相同,县以下区划层次的设置也不尽一致,有的县份设置三级,有的县份为二级。按印度全国1,027,015,247人口(2001年),5,454个乡(县辖一级区划)计算,印度每个乡的规模18.83万人口,相当于同期中国大陆县级行政区平均人口规模的三分之一,或9个现行乡级行政区的人口规模。

  • 县辖区(Sub-division):类似于中国大陆从1950年代-1990年代广泛存在县辖区,每个县辖区有若干乡(Block英语Block (administrative division)即Tehsil)。层次上为:Sub-division → Block英语Block (administrative division)Tehsil)→ 村,这种设置的邦有喜马偕尔、中央、马哈拉施特拉、特里普拉、北方和西孟加拉邦。
  • (Tehsil、Taluk、block):乡是印度次大陆地区广泛存在的县以下基本区划单位,同时也是地方政治实体,与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乡不同之处,印度的乡下辖镇(市镇)。很多以tehsil命名的区划为县的第一级区划,有的tehsil下设sub-tehsil,每个sub-tehsil管辖数个村,层次上为:tehsil → 村,或tehsil → sub-tehsil → 村。

村(village)编辑

村为印度乡以下区划广泛存在的基层区划,乡下辖的镇与村属于同一区划层次。按印度全国1,027,015,247人口(2001年),587,226个村计算(不包括无人村和乡以下镇),印度每个村的人口规模 1,749人,略低于同期中国村级区划的平均人口规模。

城市区划单位(ward)编辑

城市区划单位(ward):在孟买,ward为zone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Administration of Mumbai英语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Mumbai)。

城镇管理(Municipal governance)编辑

印度城镇均实行自治(Municipal governance),规模大的城市为一个县(city district)或跨越多个县,小的为一个村的规模。印度城市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城市概念,中国一个城市即为一个行政区,跨越行政区的称为“城市群”或“都市圈”;中国城市有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中国城市既有普遍能理解的城市概念也有区划概念。印度城市除了极少数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城市如昌迪加尔、德里为中央直辖区以外,绝大多数城市属县管辖,地位与乡相同。印度很多城市由跨县域,这种类型称为“都会区”,如如孟买都会区包括孟买市(Mumbai City district,直译即“孟买城市县”)、孟买县(Mumbai Suburban District,直译即“孟买城郊县”),由孟买自治机关(孟买市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印度城镇(ULBs)本质上为地方行政单位,按照潘查亚特Panchayati)框架,规定相应的架构和职能。根据印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资料,1991年全印有3255个城镇。印度城镇以人口规模分为三大类型,即设立自治机关(Nagar nigam)的城市、设立自治委员会(nagar palika)的中小城市和设立市镇委员会(Nagar panchayat)的小镇。

大城市(Municipal corporation)编辑

根据潘查耶特制度的规定,人口超过1百万的城市设立自治机关(Nagar nigam),各个城市自治机关均为邦政府组成部门,城市自治机关为一级地方政府,主要职能包括社区服务,诸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和住房等事务;财政收入依赖于供水、住房、市场、娱乐和汽车消费等税收来源。

小城市(Municipal council)编辑

市镇(Nagar panchayat)编辑

自治議會(autonomous council)编辑

印度的自治地區分佈

印度的自治地区(自治区/Autonomous region)从区划名称上不能反映出来,其代表性机构为自治議會(autonomous council),因此严格讲,印度的自治地区不属于区划形式。自治議會基于印度宪法框架设立,其权限由国家立法机关授予。由于民族问题、地区发展问题而设立自治議會,如保护原住民桑提内尔人在北桑提内尔岛设立的北桑提内尔岛自治議會。自治地区(或自治議會管辖范围)可以为一个镇、一个县或跨越多个县。以下为印度各自治地区:

参考文献编辑

  1. ^ Chhattisgarh to reintroduce division syste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India:Thaindian News
  2. ^ Govt of Bihar. [2009-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15). 

外部連結编辑